|
区总体应急预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普政发〔200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普陀”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3.区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的,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总指挥。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区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三、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包括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方面。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应及时如实地向区政府(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区政府视情向市政府)报告,并由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并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意见,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政府同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必要时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区政府将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或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发生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预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区相关预案。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区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任务为: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乡镇行政区域或全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落实。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方面以及驻普陀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七)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必要时区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八)调查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汇报。
(九)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支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同时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实施。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相应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报市相应管理部门或市政府。
四、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普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公共设施。
区建设局会同区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市电力公司普陀供电所、市蓝焰燃气公司普陀分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城市公共设施设备。
(三)交通运输。
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
区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区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物资能源。
区经贸局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七)治安维护。
区级预案启动后,区公安分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九)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人员防护。
区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二)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
舟山市普陀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区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2
舟山市普陀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附件3
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
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
|
区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
|
|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
|
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
|
区赤潮防范工作领导小组
|
|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
|
区农业植物疾病防控领导小组
|
|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
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
区消防委员会
|
|
区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区海上搜救中心
|
|
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领导小组
|
|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
区城市燃气供给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区城市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
|
区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
|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
|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
|
区职业危害处置领导小组
|
|
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
|
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
|
|
区金融机构突发公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
区宗教工作协调小组
|
|
区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
区人民防空指挥部
|
|
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
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
|
区粮食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
|
......................
|
附件4
区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
类别
|
突发公共事件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备注
|
|
自
然
灾
害
|
水旱台风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
|
区水利围垦局
|
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地震灾害
|
区科技局
|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
地质灾害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围垦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等
|
|
|
海洋灾害(风暴潮、巨浪、海啸等)
|
区水利围垦局(陆地预防和处置)
|
区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区海洋与渔业局(海上预防和处置)
|
区气象局、区科技局、沈家门海事处等
|
|
|
赤潮灾害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区赤潮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
生物灾害
|
区农林局
|
区科技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等
|
生物灾害指因病虫灾或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爆发流行造成灾害
|
|
森林火灾
|
区农林局
|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
|
…
|
…
|
|
|
事
故
灾
难
|
道路交通事故
|
区公安分局
|
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
|
|
工商贸企业事故
|
区安监局
|
区公安分局、区经贸局、区卫生局等
|
|
|
矿山事故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
|
|
建设工程事故
|
区建设局
|
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等
|
|
|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
区公安分局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体育局)、区建设局等
|
|
|
电力事故
|
普陀供电所
|
区安全监管局、区经贸局等
|
|
|
通信事故
|
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
|
|
|
信息网络事故
|
区信息中心
|
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
|
|
|
|
|
|
|
|
类别
|
突发公共事件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备注
|
|
事
故
灾
难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质监分局
|
区经贸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
|
|
|
城市燃气事故
|
区建设局
|
市蓝焰燃气普陀销售分公司、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
|
|
|
自来水供给事故
|
区建设局
|
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区水利围垦局等
|
|
|
海上船舶事故
|
沈家门海事处
|
区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
|
|
|
火灾事故
|
区消防大队
|
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沈家门海事处等
|
这里的火灾事故指除森林、矿山以外的火灾
|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区环保局 | |